昔日的“上海首富”周正毅香港买壳上市涉嫌诈骗一案再掀波澜。
距去年9月香港廉政公署首次发出周正毅通缉令之后,10月23日,廉署再次通缉周正毅归案。
10月24日,涉嫌卷入周正毅案的7名被告,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接受提堂。
廉政公署透露,上述7名被告中的6名乃是在近日被廉署拘捕并落案起诉的,而第一被告原建联通(后更名为上海地产,0067HK,现已退市)执行董事龚倍颖(32岁)则因另罪正在服刑当中,须从狱中提审。
廉署表示,提堂过程之中,7名被告无须进行答辩。而提堂之后,该案裁判官麦健涛已决定将案件押后至11月14日在区域法庭再审。
“一般来说,案情比较严重的案子我们会转到区域法庭审理,而特别严重的则会到高级法院审理。”10月25日,廉署有关人士表示,上述7名被告中,除龚倍颖仍将继续服刑之外,其余6人均已获准以现金10万港元及现金人事担保10万港元保释外出。
“一切才揭开序幕,接下来肯定还会有更多的控诉接踵而至,相信加控肯定会发生。”25日,对周正毅案“前世今生”相当了解的智富能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京华山一首席顾问、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策组顾问刘梦熊对记者表示。
中银国际前高层涉案
本次涉案的7名被告中,除龚倍颖外,赫然列有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前董事总经理吴思伟(43岁)和前副总裁林丽珠(40岁)的大名。
除此之外,以中银香港“御用律师”闻名的顾恺仁律师事务所两名合伙人顾恺仁(53岁)及范楚文(41岁)也被拘捕,而的近律师行前合伙人黎寿昌(46岁)及前上海地产财务总监Habibullah
Abdul Rahman(43岁)亦同时落案。
名单显示,除周正毅之外,本次被控7人,恰是4年前周正毅大展空手套白狼之术,买壳建联通时的操作“核心”:从财务顾问到律师,再到其干将龚倍颖。正是在他们的联合之下,周正毅才得以大施障眼法,顺利买得建联通。
记者从香港高院得到的资料显示,本次7人被控罪名合共5项,主体为串谋诈骗及虚假陈述,即上述7人涉嫌在收购建联通过程中,串谋周正毅及其他人士诈骗香港联交所、证监会以及建联通的现有股东和准股东,不诚实地在收购公告及收购建议、修订公司组织章程及成立执行委员会的公告和通告等相关文件中,做出虚假陈述。
刘梦熊是当年周正毅香港买壳的中间人,而建联通亦是刘介绍给周的5个壳公司之一。
据其分析,周正毅在并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够顺利买下拥有23.4亿港元的现金壳公司建联通,正是在上述7人的协助之下才得以完成。
资料显示,周正毅在2002年3月开始准备发起收购建联通,当时建联通主要股东包括爱立信、和记黄埔及瑞典上市公司InvestorAB,三者共持有建联通18.3亿股份。
由于该等收购部分超过建联通总股本的35%,按照规定,周正毅须全购建联通。最终,共有占总股本87%的股东接受了收购,周正毅持有75%(按规定公众股不能低于25%)。由于协定的建联通收购溢价1.6亿港元,故周需支付的金额约为18.75亿港元(〈23.4+1.6〉×75%)。
据刘梦熊分析,周正毅当时应以尚未购得的建联通所持23.4亿港元现金作保,向中银香港申请了一笔21.07亿港元的过桥贷款,反过来再收购建联通。
中银香港于2003年6月发布公告承认了该笔过桥贷款,并称周正毅乃将其所持上海地产75%的股权作为抵押,取得该笔贷款。
“这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周正毅用尚不属于自己的建联通股份作抵押,取得贷款之后再收购,完全是打了一个时间差的把戏。”刘梦熊认为,作为收购财务顾问的中银国际,以及顾恺仁等律师,不可能不知道个中详情,但仍照常代周正毅向建联通发出收购建议,这本身就违背了香港的法律,涉嫌以虚假信息欺骗港交所、证监会及建联通小股东。
可能引发连锁加控?
刘梦熊称,根据以往香港判案的惯例,廉政公署往往不是在所有罪证均已查明之后才一起起诉,而是逐一进行。
“换句话说,这次以串谋诈骗和虚假陈述起诉这7个人,并不意味着他们只犯有此罪,相信廉署会逐一加控。”刘梦熊透露,周正毅买壳建联通所涉及的案件相当复杂,甚至案中有案,远非现在所披露的那么多。
举例而言,周正毅在完成建联通收购之后不久,即准备将其在上海持有的龙柏饭店、位于吴中路的一块商业地产以及峻岭广场三项物业注入建联通,作为上市公司资产。
在注入过程当中,建联通发布公告称,该三项物业为独立第三方持有,与建联通现有管理层并无任何关系。由此,作为建联通的大股东,周正毅便顺利取得交易投票权,轻易将三项物业卖给建联通。
“实际上,周正毅曾经给我的资料明确显示,龙柏饭店的直接持有人是其控制的英属处女岛公司,由肖某代持,其中90%权益的授权签署人正是龚倍颖,而龚倍颖当时已是上海地产(建联通)的执行董事。如此直接的关联交易,周正毅却敢发公告说这些物业是独立第三方持有,而这些人也都配合周撒这个弥天大谎。”刘梦熊表示,这完全是通过串谋诈骗和虚假陈述欺骗其它股东。
随后,周正毅在上述三项物业已完全属于上市公司资产之后,又将其作为抵押,向上海市某金融机构借款6.5亿人民币。该笔借款至今无踪。
“明明是上市公司资产,周却明目张胆用来抵押借贷,明显属于盗窃上市公司资产行为;随后又将所得贷款挪作他用,再犯挪用上市公司资金之罪。”刘梦熊指出。
上述情节至今尚不能获得任何公开资料的支持。不过刘表示,“相信随着案件进展,一切都会揭露出来。”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