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日前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金行系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及诉讼标的情况
    案件一:原 告:爱建信托
    被 告:上海金行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系金行系单位之一,以下简称“金行房产”)
    被 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航天证券营业部”)
    被 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证券”)
    诉讼标的:偿还信托贷款资金7000万元和利息
    案件二:原 告:爱建信托
    被 告:上海银河投资有限公司(系金行系单位之一,以下简称“银河投资”)
    被 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航天证券营业部”)
    被 告: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证券”)
    诉讼标的:偿还信托贷款资金3000万元和利息
    二、法院审理及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对上述两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对案件作出如下认定:上述两案件系争资金信托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 质押担保合同及协议书系被告金行房产法定代表人、银河投资实际控制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应属无效。爱建信托在系争贷款发放前及展期时均未尽审慎义务,为犯罪嫌疑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爱建信托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未尽严格管理,使其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出具虚假市值证明及质押登记证明,使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得逞,其过错行为与爱建信托主张的损失形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应对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不能归还贷款部分的60%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系被告航天证券的下属分支机构,故被告航天证券理应对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1.爱建信托与刘先娥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及爱建证券与航天证券营业部、刘先娥签订的协议书均无效; 爱建信托与徐泽红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及爱建证券与航天证券营业部、徐泽红签订的协议书均无效。
    2.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爱建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3000万元。
    3. 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爱建信托上述借款之利息。
    4.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对被告金行房产、银河投资上述第2、3项不能清偿部分的6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被告航天证券对被告航天证券营业部上述第4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对于原告爱建信托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1,044,204元,由原告爱建信托承担20%,被告金行房产和银河投资各承担相应案件的50%,被告航天证券与航天证券营业部共同承担30%。
    目前上述两判决正处于上诉期,尚未正式生效。
    三、其他事项
    上述两案件案由、诉讼基本情况、保全情况及民事裁定、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等内容,详见本公司2006年8月25日临时公告(临2006-024)(该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0号)
    2.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1号)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