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法执字第39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 该院扣划的本公司8,559,611.00元存款(详见2006年9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交付给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用以抵偿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
    针对上述担保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借款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责任。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