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委托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截止到2005年底,委托协议已到期,对方未能按期还款,未收回的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经多次催要未果,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方式进行解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授理了本公司对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北京华天神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并已出具判决书,其内容如下:
    1、确认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在2000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确认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北京华天神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确认书无效;
    2、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2250万元;(易安伟业公司已支付的投资收益款150万元冲抵应当返还的资金数额,故易安伟业公司应向沧州大化公司返还投资款2250万元。 )
    3、北京华天神龙科技有限公司在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投资款时,应承担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河北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