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铜都铜业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关议案》,在全面了解公司拟收购的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持有的金隆铜业61.4%股权、凤凰山铜矿、铜山铜矿、金口岭铜矿、硫产品销售分公司、国贸分公司、信息分公司七项资产关联交易的情况后,现对集团公司收购的相关资产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以向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和承担集团公司部分债务的方式收购集团公司相关资产方案切实可行。 本次关联交易以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作为交易价格依据,我们认为本次收购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韦江宏先生、邵武先生、王善元先生、龚华东先生、王立保先生回避了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表决同意本次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在本次资产收购不仅将降低本公司与集团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提高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而且生产规模的扩张,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存量资产的整合,将有利于公司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主业的优势,抓住世界有色金属工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因此,本次资产收购将使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增强。
    5、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 高德柱先生、刘昌桂先生、古德生先生、张文海先生
    二OO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