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 会议于2006年10月24日在安钢宾馆第六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公司董事长王子亮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李存牢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和主持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共完成钢158.79万吨,铁119.60万吨,钢材141.14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34904万元,净利润21936万元,每股收益0.109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并通过《核销河南省许昌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河南省水利厅物资供销公司等坏账》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9月末,股份公司应核销九家欠款单位的坏账,欠款金额共计19,818,407.49元。
    (1)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302号,核销许昌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坏账9,301,649.80元。
    (2)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303号,核销河南省水利厅物资供销公司坏账306,751.81元。
    (3)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304号,核销河南省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坏账74,721.19元。
    (4)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308号,核销河南省冶金设备钢铁加工公司坏账289,618.83元。
    (5)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305号,核销河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坏账46,311.90元。
    (6)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307号,核销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能源化工公司坏账635,681.66元。
    (7)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286号,核销南阳县物资总公司物资公司坏账101,123.74元
    (8)根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4)殷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殷执字第285号,核销武警南阳物资部坏账137,102.52元。
    (9)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吉经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吉执字第551号,核销吉林市金属公司第六钢材供应部坏账8,925,446.04元。
    上述九家单位的欠款,我公司已于2000年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审议并通过《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须重新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贷款的授信额度,签定合同期限为两年。
    为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实施规划项目建设,须新增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项目贷款的授信额度,签定合同期限为肆年。
    同时授权董事长签署为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借款所需要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权力。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予以确认。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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