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指出,这一中华民族精神象征的标识被美国公民个人独占和使用,将对民族形象造成损害
本报讯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在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长城保护条例(草案)》之际,笔者从北京威创日新知识产权事务所得知,中国长城商标在美国遭到两名自然人抢注,并于2006年9月5日获得美国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USPTO)核准。 保护期10年,并可自由续展。
2006年9月22日,北京威创日新知识产权事务所涉外部商标代理人李晓明在进行例行商标检测时,发现中国长城中文标识赫然刊登在386期美国政府官方公告(OFFICIALGAZETTE)上,申请人为美国洛杉矶公民Settimio和Alfredo。商标标识为中文红白相间“中国长城”字样。申请类别为国际分类表25类商品:服装,即裤子、汗衫、毛衣、夹克衫、T恤衫。申请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2006年9月15日正式获得官方核准。因为知识产权是按照国内法来保护,该商标在美国获得核准后,中国标注“长城”字样或图案的相同或近似商品,在进入美国时,必将遇到知识产权壁垒而被拒之门外,甚至会遭到商标侵权诉讼。同时,“中国长城”这一中华民族精神象征的标识被美国公民个人独占和使用,也将对民族形象造成损害。
近年来,中国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事实屡见不鲜。但将“中国长城”中文直接在国外注册为商标的尚不多见。因为目前我国的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弱,该商标被核准后,要想撤销或无效,希望非常渺茫。正常情况下,主管部门或权利人,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将有价值的文化名胜、知名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取得相关国家的商标专用权。李晓明说,如果国内知名商标一旦遭国外抢注,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阻止其获得专用权利。而公告期限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为3个月,日本为两个月,美国韩国为一个月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获得正式核准。目前“中国长城”商标只能按照美国法律通过争议程序解决,该程序非常繁琐和漫长,并且不影响该商标的正常使用。
因此,努力提高我国相关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刻不容缓。(江尧)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