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就根据有关以前年度所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协
议,为公司下属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通红筹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下称:联通运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电信业务而进行的持
续性关联交易。 鉴于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即将到期,而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联合通
信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61.72%的股权,下称:联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联通运营公司仍需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且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将成为联通集团
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并向联通运营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和技术服务,公司和联
通运营公司按照有关要求,于2006年10月26日与相关关联方订立新的关联交易
协议以取代原有协议。
    公司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下称:联通新时空)签订新的
《CDMA网络容量租赁协议》(下称:新CDMA租赁协议):联通新时空作为出租方
同意向公司出租其CDMA网络中所有的已建设容量,公司作为承租方同意承租上
述网络容量。新CDMA租赁协议的双方同意,承租方享有独家权利在30省提供CD
MA服务。新CDMA租赁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其首个期限为一年,在有关条件被
满足的前提下,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07年12月31日止。CDMA网络的租
赁费按有关定价原则执行。同时,公司和联通运营公司签订了《关于CDMA网络
容量租赁协议的转让协议》(即CDMA转让协议),公司同意将公司在新CDMA租赁
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予联通运营公司。在CDMA转让协议完成后,公
司将不再是新CDMA租赁协议的一方,而联通运营公司将取代公司成为协议方。
联通运营公司将取代公司行使并享有公司在新CDMA租赁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
在截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各财政年度,新CDMA租赁协议的
年租赁费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135.23亿元、人民币150亿元及人民币180亿元的
限额。
    公司与联通集团签订新的《综合服务协议》(下称:新综合服务协议),其
中:互联、漫游安排、提供电信专用卡、传输线容量租赁、国际出入口局服务
、基于人工平台的移动用户增值服务、移动用户增值服务、10010/10011客户服
务及代办服务费用不设金额上限(联通红筹公司已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就截至
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止各财政年度对上述服务施加金额上限);在
截至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联通运营公司在
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需就设备采购向联通进出口支付的服务费总额分别不得超
过人民币4500万元、6000万元、7500万元及9500万元的限额;在截至2006年、
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联通运营
公司需就财产使用和房屋租赁向联通集团支付的使用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
币5293万元、3500万元、4500万元和5500万元的限额,而联通集团需就财产使
用和房屋租赁向联通运营公司支付的使用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4149万元
、6000万元、8000万元和9500万元的限额;在截至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2
月31日的财政年度,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联通运营公司需就工程设计和技术服
务向联通集团支付的使用费总额分别不得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40280万元和
42700万元的限额。以上新综合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起
生效。
    同时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订了《关于综合服务协议的转让协议》(下称:
综合服务转让协议),公司同意将公司在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转让予联通运营公司。在综合服务转让协议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是新综合服务
协议的一方,而联通运营公司将取代公司成为协议方。联通运营公司将取代公
司行使并享有公司在新综合服务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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