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72 号文核准,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至9月20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家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13,590.00万元。 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天会验[2006]79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 年9月22 日全部到账。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临海工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临海工行的专用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650万元的,临海工行应当及时通知东莞证券。
    3、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凭其身份有效证明可以随时到临海工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临海工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临海工行按月(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临海工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临海工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