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公司2001年进行的重大资产暨债务重组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本公司、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集团”)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签订了《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议》及《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约定:一,东方公司对本公司债权予以适当减免;二,本公司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对剩余债务予以现金归还;三,白云山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600万股以0.2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东方公司。
    上述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于2003年11月20日对东方公司债务予以了现金偿还。但是白云山集团于重组时承诺出让给东方公司的1600万股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因种种原因目前已过户至广药集团名下。
    为推进本公司债务重组事宜的顺利实施,东方公司、本公司、白云山集团和广药集团于2006年9月签署《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议》(二)。该协议约定,由广药集团一次性向东方公司支付现金25,120,000元,作为白云山集团应过户给东方公司的1600万股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补偿替代物。
    日前,广药集团已将上述款项25,12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东方公司。至此,本公司与东方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工作进行完毕。
    本次签署的《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议》(二),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无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