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邹靓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营销人员的培训管理以及保险监管等各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悉,《通知》首先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即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其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投保人100%回访;再者,在市场退出方面,要求保监局结合分类监管,将多次撤销县以下基层机构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农村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并建立能客观准确反映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的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
    保监会人士指出,目前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又很有限,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管理体系和外部政策环境亟待完善,农村人身保险监管正面临挑战。
    自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后,国发23号文再次提出要“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人士指出,此次下发《通知》,目的就在于统一行业对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认识,促进保险公司将发展农村市场作为战略性安排。“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情况复杂,但有其规律性。同时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巨大,《通知》的下发将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