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民强和民富国强是互为条件的。“大河有水小河满”,反过来,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正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
这次物权法草案的修改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修改的核心是强调了两条:一是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对于前者,大家没什么异议,对于后者,社会上还是有一些不同意见或者说误解。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社会财富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而财富有一部分是国家代表人民来掌握的,有一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我们常讲,“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反过来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满,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只有国家和个人的财富都增加了,国家才能强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国富民强和民富国强是互为条件的。
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修改情况汇报中有一段讲得很好,物权法上讲的平等,主要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我是搞管理的,在企业里不平等保护的例子很多。例如,国有企业会计贪污,肯定是按贪污罪判,但私人企业的会计贪污一般就按民事纠纷处理。明明同样是会计贪污,对不同的企业却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再比如,在国外欠债不还可能会坐牢,而我国目前处理的力度不足。
平等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采取的措施。以前我们把企业分得很清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现在,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很多情况下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样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对国有股东和私人股东的财产不平等保护的话,也不符合同股同权的原则。所以说,只有平等保护,才能保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10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时谈物权法草案
本报记者 毛 磊 刘晓鹏报道
《人民日报》 (2006-10-30 第10版)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