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全国首部建筑节能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下月起实施,深圳市建设局局长李平就此接受记者专访并作解读
核心提示
作为深圳市推进循环经济工作的重要举措,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6日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获得通过,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门法规。 深圳市建设局局长李平10月29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该法规以特区立法权制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势必有力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推动我市建设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和“建设支柱产业、打造建筑之都”总体目标的实现。
以建筑节能为突破口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记者:《条例》的实施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平: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几组数字充分反映:据统计,建筑的全过程不仅耗用了整个资源中50%的能源、42%的水资源和50%的原材料,而且导致了50%的空气污染、42%的温室效应、50%的水污染、48%的固体废物和50%的氟氯化物。以2003年为例,全市建筑物空调最高用电负荷约为200万千瓦~240万千瓦,占全市最高用电负荷的28%-35%;建筑总用电负荷占全市用电总负荷的43%以上。同时统计还显示,深圳建筑物单位面积能耗是北京、上海的两倍,是发达国家的三倍。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断降低能源消耗,是深圳市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建设系统循环经济是实现“建设支柱产业、打造建筑之都”总体目标的必然要求。建设系统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步子大,以建筑节能为突破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根据估算,到2020年底,如果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标准(按每年平均新增700万平方米估算)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则平均每年大约可节省用电16.3亿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9.6万吨;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185.23344万吨、二氧化硫4273吨、二氧化氮6250吨、烟尘1726吨、煤渣22.828万吨;每年减少城市电力负荷增幅18.86万kW,每年节省电力投资15亿元人民币。因此,建设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任务异常艰巨但又大有可为。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历经两年多的努力,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凝聚着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市建设局工作人员的共同智慧和心血,其内容也与循环经济建设密切相关。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必将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推行多年,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其中包括专门针对粤、闽、桂、琼四省区的夏热冬暖地区节能设计标准。但是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进展缓慢,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较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更鲜有开展,夏热冬暖地区执行标准的比例更低,仅为11%左右。深圳在2003年10月已颁布实施了《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国家也于2003年10月颁布实施《夏热冬暖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是,深圳仅有个别新建建筑项目(如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横岗振业城一期等),能够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其它多数建筑项目达不到节能要求,因此全面推进建筑节能迫在眉睫。
造成节能标准未严格实施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是缺乏行政监管手段。目前,国家还没有就建筑节能专门立法,节能法、建筑法等相关法规中也缺乏关于建筑节能的专门规定。仅有建设部制订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低,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结合深圳实际,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通过立法,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发展节能省地型绿色建筑,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逐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多年来,市建设局会同市贸工局等部门进行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相关技术研究、标准的编制等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社会上对建筑节能的呼声也较大,连续3年的市人大、政协“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也纷纷强烈要求我市开展建筑节能立法。因此,制定《条例》的时机已趋成熟。
为了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市建设局就推动建筑节能所涉及的制度和措施,进行了长期的调研论证,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市人大于2005年11月启动了建筑节能立法起草工作。今年初,市建设局与市人大经济工委组成考察团,先后赴香港和北京学习考察当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并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反复征求意见,最后多易其稿,反复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目前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正在认真抓好执行该《条例》的前期相关管理、技术的准备工作,以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正在抓紧制订《深圳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办法》、《深圳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集热认定办法》、《深圳市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废热回收装置专项验收办法》、《深圳市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认定评估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工作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办法,将《条例》真正贯彻落实。
实行专项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能竣工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节能标准
记者:以前建筑是否节能基本上是可有可无,《条例》对此有什么新规定?
李平:今后,新建建筑节能达标,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而是刚性规定。政府将进行全过程控制,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其中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是监控的重点环节,同时也是有效落实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两个关键点。为此《条例》在两阶段分别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
据了解,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制度的设立是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的有效手段。主管部门可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和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有专家指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建设部对中国二十多年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总结,认为市场机制对建筑节能是失灵的。能源建设可以集中进行,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别是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则是分散的过程,虽然节能潜力巨大,但挖掘的难度很大。按目前的工程建设体制,节能建筑的投入者是建设单位,而受益者是建筑的使用者和政府(因节约能源消耗,政府可以减少能源建设投入)。若没有强制法规或经济激励政策,建设单位一般不愿意增加投资成本。建筑节能工作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一样,必须靠政府“有形的手”进行推动。同时,能源还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政府应义不容辞承担起社会公共责任进行监管。
为了全过程控制建筑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合同,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房屋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禁用建材 有详细目录
记者:市民装修房子的时候可能会用到各种各样的建筑材料,怎样才能避免买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材呢?
李平:《条例》建立了多项制度,其中目录制度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制定产品推广以及限制或者禁止目录,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为此《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遵循经济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中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评估。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得作为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使用。
用电超定额将收附加费
记者:如果居家生活不注意省电,或者自家的房屋不太节能,会有哪些不利的后果?
李平:居家生活不注意省电,或者自家的房屋不太节能,今后在电费支出上将大大增加。
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应树立建筑全使用寿命周期的概念,建筑物对能源的消耗不仅体现在建筑的建造过程,更体现在建筑物的长期使用过程中。用市场机制改变传统用能习惯,培养节能型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形成建筑节能需求市场,从而推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的发展。
为此《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筑物能源消耗统计办法,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对建筑物能源消耗实行分类统计。《条例》还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共建筑用电超出定额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筑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
新建12层以下住宅 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记者:深圳具有良好的日照条件,对广大市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十分有利。请问《条例》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有何强制性规定?
李平:《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条例》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要条件。既有建筑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特别是我市资源丰富的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众所周知,在建筑中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对减少常规能源消费量,优化能源结构,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太阳能利用不会排放任何污染物,是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清洁能源、绿色能源。
深圳市地处北回归线以南,日照条件良好,太阳辐射量丰富,年辐射量为5225兆焦耳/平方米,全年约300天左右具有采集太阳能的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不仅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而且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在建筑中积极应用太阳能,可以减少因耗用化石燃料而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减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中提供生活热水已成为广大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在建筑中安装太阳热水器,省电省气,使用简单,安全可靠,是有效解决居民生活用热水的好途径。
以色列早在1980年起就强制九层以下新建房屋设置太阳能系统,据统计该国太阳能热水器安装率已高达80%;西班牙巴塞罗那地区1999年制定“太阳能法令”,要求改造和新建的建筑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现在该地区至少60%的生活热水由太阳能提供。
目前,我国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多层建筑中的应用技术已较为成熟,经济效果显著,3~5年将收回投资成本。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住宅及房地产开发园区中的多层建筑及别墅有较大应用发展空间。以加热1吨水的成本为例,用电成本为25元,用气成本33.6元,用油成本25.9元,而使用太阳能基本不需要费用。
由于高层建筑太阳能集热面受到一定限制,本《条例》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和十二层以上住宅建筑则不强制执行,改由市政府出台具体的鼓励政策。
引人关注的是,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将在建筑节能方面起表率作用。《条例》规定,政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将不被批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此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宣传培训,促进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按照分户实际用冷量收取空调费公共用能计量方法有新规
记者:办公室里打开窗户吹空调、人走灯长明等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这些问题,请问《条例》有哪些制度上的良策?
李平: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导致能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按面积分摊、缴纳冷气费,甚至部分公共建筑的照明及办公设备用电也采用这种简单化的缴费方法,在“用多用少一个样,不用白不用”规则下,室内空调温度过低、空调运行期间开窗、不及时关闭空调、人走灯长明等浪费能源的现象普遍存在。
国家《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要求,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设置分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设置温度可调控装置,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合理设定室内温度,通过计量装置可以根据用户实际用冷、用电量收费。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提高使用者能源节约意识,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
为此,《条例》对分户用能计量计价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按照分户实际用冷量收费。
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对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建筑或者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实行分户用冷计量收费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物能耗高低可辨别
记者:现在买车要问油耗、买电器要问电耗,今后人们买房子的时候可能也要问能耗,那怎样才能辨别房子是否节能呢?
李平:怎样才能买到节能房?《条例》指出,实行与目前市场上空调、冰箱等电器能效标识类似的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
建筑能耗标识制度是通过标注建筑物能耗指标的方法,明确建筑物的能耗水平,拉开档次,引导业主和用户选择低能耗建筑物,激励开发商、生产商积极开发、生产节能建筑及节能产品,利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建筑的发展。
《条例》借鉴国外及香港的成功经验,规定实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回收空调废热未安装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记者: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首部配套法规,请问《条例》对能源的循环利用方面有哪些创新性的规定?
李平:2006年11月1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今后空调废热将不再是白白浪费,而要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进行热回收,做到循环利用,未设计安装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由于空调废热回收利用技术比较成熟,可以满足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热水使用需求,体现循环经济原则,也是落实《深圳市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中规定的“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余热等应当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回收利用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的具体制度。因此《条例》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空调废热回收是利用中央空调机组制冷运行时,将大量排出的废热回收利用,制供45℃~65℃卫生热水,停用锅炉不耗能,无烟尘污染,节能100%,同时又能提高制冷主机的能源利用效率。目前,深圳市已有阳光酒店、上海宾馆等项目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郑向鹏 徐俊雄)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