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接到第一大股东中国恒天集团公司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0月24日对《关于转让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请示》(中国恒天资[2006]94号)作出了批复(国资产权[2006]1379号),现将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恒天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0967.750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6428.5000万股转让给汉帛(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帛公司”)。
    二、此次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1500.0000万股,其中中国恒天集团公司持有4539.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1.11%,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汉帛公司持有6428.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9.90%,该股份属非国有股。
    关于中国恒天集团公司与汉帛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况,本公司已于200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络(https://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汉帛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恒天集团公司则成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