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草案六审稿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保护国有财产,明确征收补偿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反映了各方面在这些重要问题上的取得的共识。
突出维护基本经济制度与平等保护物权
在第五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在草案五审稿中已经有所体现,但不够集中、鲜明,应当把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总则”第一章名“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原则”。将草案五审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草案六审稿第一条)。将草案五审稿第四十六条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移到第一章,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法律委还建议将草案五审稿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国有财产
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规定,法律委建议增加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的文物,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草案对国有财产的合理开发利用,侵害国有财产的民事保护,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多种情形,草案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对此做出相应规定。法律委建议将草案五审稿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六审稿第五十七条)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财产。
对于国家出资的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明确征收补偿
针对现实生活中滥用征收权力、违法征地等行为,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建议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关于征收补偿,法律委建议将草案五审稿有关规定修改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体,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