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明合同诈骗案犯罪流程图
一预谋
准备
为收购明星上市公司而虚构单位,虚假注册明伦集团及其子公司
虚构事实,出具虚假会计审计报告
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各方信任勾结银行高管获取非法“过桥”贷款3.8亿元的收购上市公司资金
以3.8亿元从遂宁兴业公司购得拥有明星电力28.14%股权,成为大股东
二入主“明星”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明星上市公司5亿多元资金。 以拆资为其填补因收购过程中形成的资金黑洞;用明星电力作担保完成以新贷款还收购资金的原始贷款,以实现由明星电力为其收购埋单;未履行转让合同中建“西部光谷”、“生物医药”新技术以及投资3亿元兴建多媒体教育学院的承诺义务
三占有阶段
拆借上市公司资金进行占有利用对外投资改变资金所有权性质进行占有以国际贸易改变资金所有权性质进行占有以明星公司担保银行贷款方式转嫁占有上市公司资金
编者按
“空手套白狼”掏空国有上市公司的案件,近年来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发生,资本玩家以较低犯罪成本“前仆后继”地在国企改制中鲸吞国资,一方面钻了管理上的漏洞,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律对这类行为惩治力度的不足,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如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益明合同诈骗案的开审,对政法机关正确理解、充分应用现有法律,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法制网记者张晓东
记者今日从有关方面获悉,颇受社会和媒体关注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原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国有上市公司五亿多元的惊天大案,将于明天在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诉的罪名是合同诈骗。
周益明能否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第一例以合同诈骗形式掏空上市公司而被判刑的高管?政法机关应怎样充分应用现有法律,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如何堵住以较低犯罪成本引得资本玩家“前仆后继”地在国企改制中鲸吞国资的漏洞等问题,更是成为法学界人士热议的焦点。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近一个月的跟踪采访,对由周益明案引发的种种思考进行了深入探究。
假审计报告打造神话“负翁”变成“富翁”
明星电力是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强烈兴趣。
那时,周益明的企业还只是深圳市明伦实业有限公司。得知明星电力部分股权即将转让的消息后,他一边虚构明伦集团与遂宁市洽谈收购事宜,一边临时组建所谓的集团公司。他先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直到2002年12月,明伦集团才正式完成了工商注册。
按照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根本没有资格和实力收购明星电力股份,这似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为了达到收购资格,2003年3月,周益明让人找到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而在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这家事务所就做出了一份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更离谱的是,由于收购上市公司需要有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又补充了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
凭借手中比传说中马良的神笔更具神话色彩的笔,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周益明在一夜之间从“负翁”变成了“身价27亿元的富翁”,而周益明付出的代价仅仅是支付给中喜会计师事务所11万元业务费。
与银行高管勾结贷款变收购资金
此时的周益明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虽然戴着27亿元身价的“最年轻富豪”光环,但他仍拿不出一分钱来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他的眼睛又盯在了银行贷款上。而按证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但周益明与银行高管的“深交”发挥了关键作用。
为了获得收购所需资金,银行内部“潜规则”被周益明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不仅用银行贷款组建了集团公司,还凭借与几个银行高管的“深交”,违法获取贷款直接用作收购资金。
据华夏银行某分行行长郭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某支行行长韩某等交代,2003年,他们为周益明出谋划策,巧妙地规避监管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周益明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周益明为此付出的代价仅仅是两台小轿车和逢年过节的一点“过节费”,而这两位银行高管自然而然从中得到了“政绩”和“实惠”。
监管失察又聋又瞎赤裸欺诈蒙混过关
翻开周益明一案厚厚的卷宗,一幅“民营企业家”掏空国有上市公司的犯罪流程图跃然纸上:第一步,中介机构疯狂造假,一夜之间虚构出周益明27亿元的身价;第二步,银行高管出谋划策,让周益明用贷款收购股权;第三步,国有股权转让决策草率,引狼入室;第四步,国企高管内外勾结,放任周益明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据遂宁市公安机关介绍,这4步欺诈术其实并不高明,但是,在周益明并不高明的骗术面前,层层监管部门竟变成了“瞎子”和“聋子”。
在股权转让前,遂宁市有关部门曾派出考察组到深圳市考察明伦集团。周益明经过精心安排,带着他们到自己合作伙伴的企业参观,并称是自己的企业。这样赤裸裸的欺诈,竟然成功地蒙混过关。同时,周益明将明伦集团的实力说得天花乱坠,并谎称一旦获得股权后将在遂宁市建“西部光谷”、“生物医药”新技术以及投资3亿元兴建多媒体教育学院,进一步骗取有关部门的信任。
当地干部也表示,其实只要到当地工商部门查一下注册资本金、到税务部门查一下税收、到企业库房看一看产品、参观企业时看一下营业执照,就不难发现明伦集团的真面目。
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购买通行证———两份审计报告也是漏洞百出。遂宁市当地干部对记者透露,事实上,当时曾有人提出,明伦集团到底有没有实力,不能光凭周益明提供的审计报告下结论,应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一下,但建议最终没有被采纳。
据周益明交代,他原本打算“捞”上几亿元后,就让明伦集团破产,以便抽身退出,没想到这么快就东窗事发。据了解,他在入主公司后不到4个月,就从明星电力划走了5亿元。然而面对这样庞大的可疑资金流出,作为公司国有股代表的总经理周某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反而收受周益明的贿赂,坐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目前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已被“双规”,初步查明其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
违法犯罪手法多样割裂对待力度降低
最近再度成为关注对象的上海周正毅在2004年被判3年有期徒刑时,舆论对其两罪并罚仅获如此低的刑罚有不小的争议。
2003年9月5日,周正毅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虚假注册资本罪被逮捕。2004年6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有关法学专家分析,由于刑法对数罪并罚的刑期执行,不是按简单的“加法”计算,而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因而周正毅才会获得实际执行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所谓“限制加重”,即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的一个刑罚以上、数罪总和刑罚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当时判处周正毅3年有期徒刑,是取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2年6个月有期徒刑)和虚报注册资本罪(1年有期徒刑)之和中间的数字。
周正毅案、周益明案,加上近年来发生在四川的中川国际原董事长丛钢、西昌电力前董事长张斌诓骗上亿国资案等,不难看出,资本玩家“前仆后继”以较低的犯罪成本掏空上市公司并屡屡得逞,凸显了当前我国司法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如何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严厉打击形式和手段多样的国企改制中的经济犯罪,成为摆在政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据遂宁市公安机关透露,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公安机关很快就按合同诈骗的定性来进行侦查。
办案人员介绍说,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224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按照刑法22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不仅最高可判处他无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财产都有被没收的可能。”四川一位检察系统人士说。
四川律师界的律师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都表示,如果以合同诈骗来处理周益明案件,就可以巧妙地利用司法上的“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规避“限制加重”可能带来的罪罚不相当。
几个难区分愁煞办案人专家学者出对策解难题
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告诉记者,上市公司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大股东违法犯罪手法大多类似,表现为虚假注册资金、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这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一位长期关注此类案件审理的学者透露,实践中这样做也是不得已。
从一系列的客观行为分析,犯罪分子的最终指向是侵吞国有资金,但因对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时间段“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象为“对方当事人”、股权是否属于“财物”、诈骗的手段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分歧,如果公安机关仅以合同诈骗罪侦办起诉,一旦认定不了将导致对犯罪打击不力,因此,很难仅适用合同诈骗罪予以打击处理。
合同诈骗一旦无法认定,仅以不包含合同诈骗罪的其他罪名惩处犯罪分子,即使数罪并罚,通常也存在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同时,因立案侦查具有滞后性,犯罪嫌疑人有充裕时间篡改、隐匿、销毁证据,加之犯罪形式和手段多样等原因,国企改制中经济犯罪的证据,特别是主观要件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固定。
其实,关于罪与非罪的区分,一直是此类案件很难把握的问题。
四川省一位法律界权威人士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难点: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手段取得国有企业控制权后,其一些正常职务行为可能实际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而其犯罪行为也会造成损失,二者性质不同但较难区分;目前,各类企业不仅要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还要从事投资、理财等资本运作活动,而各类犯罪分子也常常借口“资本运作”,通过“空手道”将国有资产经过一系列行为迅速转为个人资产。虽然两者在本质上有明显的不同,一个是为企业谋利益,另一个目的则完全相反,但客观上失败的资本运作与刑事犯罪仍是区分的难点;合同诈骗是民营资本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中涉及较多的犯罪之一,经济活动中又常见民事欺诈,虽然二者在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所获取的财产的最终归属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实践中仍很难把握。
如何有效改善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呢?
四川大学法学院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政法部门在经济转型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要严格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正确使用刑罚手段,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保护市场化配置资产,保护和促进正常的资本经营、企业改制。
同时,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准确把握犯罪社会危害性这一关键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确实有社会危害性的,且社会危害性大的,要决不手软。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的犯罪,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把握住法律的基本精神,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位法学教授提醒政法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立足全案抓住重点”,注意其侵吞国有资产犯罪目的的一贯性,对合同诈骗罪的侦办要特别注意抓住犯罪动机、目的和诈骗所得财产的最终走向这两个关键环节,避免“只见其表,不见其实”。要进一步认真研究不同办理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优劣,平衡利弊,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充分应用现有法律,以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仅要从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去考虑,还应从政府监管、企业管理、民事行为等方面去研究。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政府监管如审计、国资、税务等职能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失控,中介机构缺乏诚信等问题,也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