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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0月30日上午在北京华都饭店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1,974,339,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购买办公用楼的议案》
    到会股东1,973,929,34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8%;0股弃权;410,000股反对,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2%。此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此议案:
    1、同意购买北京市朝阳广场项目的一座楼宇(开发商为: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北京地区总部所在地。
    2、公司此次用于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将参考自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贷款方式分期付款。
    3、目标楼宇面积约为52020平方米,购买范围主要包括:
    (1)全部地上建筑共25层,面积约为50440平方米;
    (2)地下建筑为地下第2层,面积约为1580平方米;
    (3)地下车位150个。
    4、上述楼宇的主体部分将作为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的北京地区办公用楼,剩余部分将用于对外出租。
    5、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购买办公用房及使用相关事项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到会股东1,974,339,34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获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对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的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此外,因公司具有创新类业务资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可开展创新类业务,删除《章程》第十三条中的“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原稿:“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
    (七)客户资产管理;
    (八)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改稿:“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
    (七)客户资产管理;
    (八)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九)融资融券(说明:序号及业务内容将依据监管部门批复相应调整);
    (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