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过修改之后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该草案自今年5月24日第一次对外征求意见以来进行的第二次意见征求。修订草稿对于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有了很大的改变,市人民政府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从保持原先的永久性不变更改为30年。
变化一:经营权“永久”不再
据了解,广州现有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大部分是永久性,还有些是50年。一位国有大型出租车企业的负责人表示,大部分的国有出租车企业中,约有90%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永久性的,即便在一些私营的出租车企业,也有很多通过拍卖得到的永久性的出租车经营权。
在旧版的修订草案中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变。但是新版的修订草案表示:市人民政府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30年。市人民政府原投放的有效期限为20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收回。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
记者了解到,调整这一法规的初衷在于,部分出租车经营权使用者任意买卖经营权,从而抬高出租车经营权的价格,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居高不下。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草案规定,新投入的出租车经营权,将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变化二:“回头车”能载客
新版的修订草案对于经营许可方面也略有调整。旧版草案只是对非本市出租车规定不得从事起点、终点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而这次修改后的草案则增加了回程的规定: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回程地为非车籍地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即非本市出租汽车不能从事回程地为非车籍地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举例说,佛山的出租汽车载客到达广州后,不可以载客直接去珠海,也不能顺路载客到其他经过的城市。违反此规定的,将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化三:司机需高中学历
新版草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要求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司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毕业或者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3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且近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录交通违章行为的记分低于8分;参加职业道德、文明服务规范、岗位业务常识和客运管理法规等知识培训,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我市劳动用工和暂住人口管理手续,提供一年以上暂住证。
变化四:监督检查更严格
在监督检查方面,新版草案也是更加严格,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原行政许可。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或者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以及非本市出租汽车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回程地为非车籍地的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扣押车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蒋悦飞)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