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金融业综合经营在我国已渐成星火燎原之势,但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一步何去何从?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的2006《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提出,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条件,“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
    央行表示,下一步,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防范综合经营可能引发的跨行业、跨市场风险。
    母子公司模式更适合我国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多种模式可供选择,央行倾向于“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认为这一模式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染,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
    此外,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综合经营,但当前还不宜允许产业集团直接或者间接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
    关键在于控制关联交易
    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政策的逐步明朗,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正在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已经比较普遍。根据央行的调查,截至去年6月30日,在3515家样本企业中,有530家非金融企业同时投资了两种类型以上的金融机构,其中有46家达到了控股地位;有230家金融机构跨行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其中有66家达到了控股地位;此外,还出现了3家金融控股公司。三者共计有115家企业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集团,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
    《报告》认为,控制关联交易是防范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的核心问题。在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过程中,应当建立以控制关联交易为核心的综合经营监管制度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
    对于综合经营后如何监管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曾建议,成立超部委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赋予其实权,让其真正起作用。
    在具体进展上,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介绍说,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认为,重要的是,要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部级及部以下级别公务员,要有充分协调的习惯和行为。不管要不要成立一个“超监管部门”,仍应成立“一行三会”司局级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对新产品开发和功能监管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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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四种模式
    从国际上看,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主要有四种:
    德国的法人综合模式和统一监管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传统上采用法人综合模式,具体组织形式为全能银行。银行本身可以直接从事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除外),而不需要特别设立子公司,此外,银行还可以进行实业投资。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管理和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控股公司及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可以转化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一系列非常广泛的“本质是金融”的活动,包括通过子公司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
    英国的金融机构跨行业并购其他金融机构模式。1986年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改革,改变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商业银行通过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等金融机构,构建起多元化金融集团,提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
    日本兼具英美特点的综合经营模式。1992年日本颁布《金融制度改革法》等相关法令,允许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1997年修正《禁止垄断法》,通过《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和《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使日本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模式兼具英美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