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在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咸阳偏转集团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法人股3225万股,占总股本的25.70%)作为借款担保人,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中的1269.7214万股(占总股本的10.12%)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该部分股权冻结已于2006年10月7日期满。
    近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该部分股权将继续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8日;同时轮候冻结大股东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中的1955.2786万股(占总股本的15.58%),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07年9月27日。
    本公司就前期法人股权持续冻结事项已予以公告,详见本公司2004-020号、2005-021号及2006-004号公告。
    特此公告。
    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