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经表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集和召开的情况
    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于2006年10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10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公告,于2006年10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0月26日—2006年10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0月26日—2006年10月30日每个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0月26日上午9:30—2006年10月30日下午15:00期间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郑州市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20层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迎辉先生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394人,代表股份58,175,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57%。
    2、出席现场会议情况:出席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45,417,6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42.6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5,169,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7%;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数为247,7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388人,代表股份12,757,490股,占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7.2596%,占公司总股本的11.967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见2006年10月11日公告的《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和《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二)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投票的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股数(股) (股) (股) (股) (%)
全体股东 58,175,111 56,465,590 1,719,521 10,000 97.06
流通股股东 13,005,246 11,275,725 1,719,521 10,000 86.70
非流通股股东 45,169,865 45,169,865 0 0 100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全体参加投票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参会方式 表决情况
1 何月珍 305,088 网络 反对
2 刘勇 237,600 网络 同意
3 路正德 233,700 网络 同意
4 何国平 230,884 网络 反对
5 刘春成 219,050 网络 同意
6 蓝水木 211,256 委托董事会 同意
7 吴铭峰 200,000 网络 反对
8 王鹿希 190,253 网络 同意
9 郭栋 185,600 网络 同意
10 张九菊 184,799 网络 同意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1)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经审议批准的有关《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