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 刘轶滨)房地产中介与开发商串通起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恶劣行为,将被重点整治。昨天,市工商局和市建委联合启动对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专项整顿行动,从即日起到2007年6月底,对房地产中介中存在的20种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据介绍,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重点整治那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伪造身份证、公证书、离婚证等假证件或冒充交易一方违规进行房产交易、抵押、登记的;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无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及资格证书号的;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备案证明号的;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损害委托人或相对人利益的;采取恶意串通、胁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向当事人索取、收受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代理销售房屋时故意向交易部门隐瞒实际成交价格的;未使用市建委(原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或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开展吞吐或变相吞吐房产业务,偷逃国家税费,牟取不当利益的。此外,对房地产经纪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异地经营、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骗取中介费、隐瞒重要事项、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将严加查处。
市工商局同时要求北京经纪人协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标准,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给予行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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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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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对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等行业用语做出了界定,明确房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赚取差价、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等。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