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华富时违规,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
本报记者 宋薇萍 钱政宜 发自上海
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诉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证券信息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美元;原告起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新华富时在当日下午5点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决定将案件上诉至上级法院,且重申尽管与上证信息的合同已到期,新华富时仍能继续为国内外投资者计算编制新华富时指数系列。
“新华富时将继续上诉。我们还将继续坚持之前有关的辩诉理由,不过往后诉讼的重点将放在‘没有受到公正待遇上’。”新华富时指数联席董事长布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指数提供商如MSCI、中信标普、道琼斯等在中国并不需要签订合同便能计算中国股票指数并授权使用其他投资产品,我们认为我们应该与这些指数提供商一样得到同等的待遇。如果在中国法院申述未果,我们将向WTO提请申述,以获得公正待遇。”据她透露,新华富时目前正在准备有关向WTO申述的一切文件。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布希屡次向记者们强调,昨日一审的结果并不影响新华富时继续编制指数和出售指数。她解释说,“我们有其他合同安排,使我们可以在中国继续编制指数。”
原来布希所指的合同安排是:早在2001年,Xinhua Financial Network(新华财经有限公司的全资公司)作为与富时集团成立新华富时的合资方,曾与新华社旗下的全资机构《上海证券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协议,新华富时据此协议获得计算中国股票指数所必需的股票数据。据悉,该协议在香港签订,受香港法律管辖。
今年8月,上证信息以“未经书面许可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实时发布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为由,在上海对新华富时提起诉讼。
8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法院受理后进行合并审理。
经过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据此建立证券信息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实时股票行情,被告亦应恪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第五条约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且该条款对“使用”的含义作了明确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据此,被告不得擅自利用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衍生产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还认为,被告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原告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属违反合同的约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附件于2006年9月4日解除;二、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三、原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反诉原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