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反洗钱法房地产、贵金属等领域反洗钱将出台具体规定
10月31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这部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金融机构有未按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5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会后进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反洗钱法将有力防止资金外流。他同时打消了有关该法案通过可能导致国内洗钱行为在周边国家延伸的担忧。
郎胜称,反洗钱法对发现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的一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防止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
有担忧认为,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国内金融机构将受到严密监控,洗钱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向周边一些人民币可流通的国家转移。
对此,郎胜表示,这种担忧的情况并不存在。他指出,同洗钱犯罪做斗争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制定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通过加强对不法资金的监控和追查,防止这些不法资金流向周边和流到国际社会,也防止外部的不法资金流入我们的社会,所以不存在国内洗钱行为向周边延伸的问题。
郎胜在发布会上表示,洗钱活动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以外,可能也会通过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实现这种洗钱活动,比如房地产交易、贵金属交易、珠宝交易等大额资金流动的经济活动。但是这方面的洗钱过程中,要把大额的脏钱通过各种手段洗干净,一般而言离不开金融机构。所以在反洗钱问题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
他同时表示,除了金融机构外,其他方面的反洗钱监管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特点来作出相关的规定,中国在这些方面还比较缺少经验。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