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杨维汉)从1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立法规范“菜篮子”让百姓吃得放心
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作,已经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致使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鉴于此,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成为出台这部法律主要目的之一。
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法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明确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律禁止销售;规定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思想在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法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有法可依”
无论是围(填)海、在海上修建人工岛,或者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只要是海洋工程,今后都将遵循国务院日前颁布、且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标志着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无细化操作法规可依的局面一去不复返。
《条例》包括总则、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管理、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近年来,跨海路桥建设、围(填)海工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油气开发、海底采矿、海洋倾倒、航道整治、海上采砂以及建设人工岛等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工程和海洋空间利用工程越来越多,在给海洋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造成许多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条例》在认真总结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的监管,明确了海洋工程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细化了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使贯彻落实海洋工程防治污染管理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部分“问题广告”11月起被逐出报刊
11月1日起,所谓医治性病、癌症、艾滋病的广告和含有迷信、色情等不良内容的广告,都将严禁出现在报刊等出版物和印刷品上。这一新规定来自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待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通知》还禁止刊载下列内容的广告: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的;介绍赌博技术的;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的。
此外,《通知》还规定,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发布各类广告,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
企业贸易外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新规定,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通知》还要求,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要加强对银行和“关注企业”的监督,加大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和排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这一新规定将在更大程度上给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提供贸易便利,也有利于打击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的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