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通过信贷限制污染项目,促进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最终的结果将是环境保护与金融安全的双赢。”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助理巡视员别涛听到记者提起山西的“停贷治污”,眼睛一亮。他说,国外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策体系,像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的政策性银行,对于影响环境的信贷就有非常严格的限制。
在我国,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对有污染的新项目,在给予固定投资贷款时,银行必须向环保部门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环保审查状况。
“在环境问题与信贷安全上,我们也曾有过教训,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污染环境的小钢铁、小炼焦、小电镀等项目发展很快,这些项目不仅污染环境,且很多效益低下,给银行造成了许多呆坏账。”别涛介绍说。
别涛认为,去年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贷制度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信贷。”
“把环境信息系统与金融部门共享,保障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的联动,也是落实《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别涛告诉记者,国家环保总局已经与央行等部门协调一致,对有关任务进行了分解,并将与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商业信贷的环保指导。“可以说,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今后环境信息成为信贷参照的工作将在全国推广。”
环境信息源的真实是否能够保证,会不会为一些地方保护主义所干扰?面对记者这些问题,别涛非常乐观,他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来源主要是环保部门的监测记录和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但是这些并不是环境信息的全部。对企业的公众评价也将成为环境信息的重要来源。企业所在地居民可以对企业环境状况做出综合评议,环保部门将据此对信息进行调整。最终入库信息还将进行公示,让企业不仅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也接受公众的监督。“阳光下产生的东西更公平,也更真实。”
《人民日报》 (2006-11-01 第11版)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