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科龙」、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扬州科龙」于近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诉讼的详情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告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如下:
    (1)本公司持有江西科龙60%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余40%股权。
    (2)本公司持有扬州科龙40%股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科龙发展有限公司(香港) 持有其30%股权。
    (一)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江西省科达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科达塑胶」、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于2006年10月25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江西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科达塑胶(被告三)、格林柯尔采购中心(被告四)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0月2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江西科龙,法定代表人:彭志光,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科达塑胶,法定代表人:金敏,执行董事
    被告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2、案由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为达到隐蔽占有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先操控原告于2005年5月20日将人民币1300万元转至科达塑胶;随后,又操控科达塑胶立即将该款转至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四被告至今未将上述资金归还原告。上述资金从原告到格林柯尔采购中心之间的划转没有任何真实交易作为基础,完全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利用科达塑胶对原告进行的资金侵占行为。
    4、诉讼请求
    (1)由四被告共同偿还所侵占原告的资金人民币1300万元;
    (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 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扬州格林柯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州科龙于2006年10月25日收到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扬州科龙(原告)诉广东格林柯尔(被告一)、顾雏军( 被告二)、扬州格林柯尔(被告三)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一案已于2006年10月25日由佛山中院受理。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扬州科龙,法定代表人:苏玉涛,董事长
    被告一:广东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被告二:顾雏军
    被告三:扬州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顾雏军,董事长
    2、案由
    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3、本案基本情况
    2004年初前后,顾雏军代表本公司就“对开门冰箱项目”(又称超大冰箱项目)落户扬州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问题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谈判,提出将该项目落户开发区,同时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奖励4000万元给投资方,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了上述条件。2004年4月上旬,顾雏军等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将4000万元奖励先行兑现。2004年4月26日,开发区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超大冰箱项目当时尚未注册,不能实施奖励,但为了吸引投资,同意投资方以“预收征地费”缴款4000万元,再由管委会以“科技发展奖励基金”的形式返还投资方。
    在顾雏军操纵下,2004年4月30日,本公司将4000万元汇给原告,该款于当天被原告转付至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的帐户。后者收款后开具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注明该4000万元为“预收征地费”。同日,开发区财政局即从同一帐户以“发展奖励基金”名义将4000万元支付至顾雏军的私人公司扬州格林柯尔。该4000万元变成“发展奖励基金”后,之所以给了扬州格林柯尔,而不是原告,是由于顾雏军等在开发区管委会急于吸引大型投资的情况下,故意混淆科龙与格林柯尔的关系,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误导所致。
    4、诉讼请求
    (1)三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偿还被其侵占的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
    (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2005年已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分别计提了50%的“特殊坏账准备”,但由于本公司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标的收回的可能性,因此本公司无法判断上述起诉案件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科达塑胶、格林柯尔采购中心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2、扬州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扬州格林柯尔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之民事诉状。
    3、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4、佛山中院受理通知书(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
    特此公告。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 10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