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 公司将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0月30日下午2: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 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19日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3号七楼会议室
    5、 表决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现场会议主持人:黄葆源董事长
    7、 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8、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3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7569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05%)。具体情况如下: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98567040万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82.3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33%。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表决、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3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418988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股份总数的34.9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2%。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和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93681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1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
    (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01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1096199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1.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全文见2006年9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2756920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189880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122122712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反对票10568013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弃权票6619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9856704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23555672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68.9%;反对票10568013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0.91%;弃权票66195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19%。
    4、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参加表决权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表决方式
1 陈连新 1914500 同意 网络投票
2 中国银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 1300000 同意 网络投票
3 丁管顺 1036776 反对 网络投票
4 孙翠真 940251 反对 网络投票
5 马珊 668919 同意 网络投票
6 吕文发 592359 同意 现场投票
7 陈健 479409 同意 网络投票
8 梁丽舫 451418 同意 网络投票
9 郑立 451000 反对 网络投票
10 杨颜 450000 同意 网络投票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经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贺正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