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了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如下:
    (1)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行的股份总额为253,839,162,009 股,本行股份采取有面值股票的形式,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2)第二十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53,839,162,009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86,390,352,497 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3.43%。”。
    (3)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行成立后发行普通股67,448,809,512 股,包括公开发行6,493,506,000 股内资股、29,403,878,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6.57%。
    经前述股份发行后,本行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253,839,162,009股,其中发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71,325,404,740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6,493,506,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76,020,251,269 股。”。
    (4)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3,839,162,009元。”。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11 月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