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央行网站
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反洗钱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全面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将反洗钱义务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特定非金融机构,并明确了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义务以及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以及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反洗钱法》与《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对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为反洗钱领域的法律,《反洗钱法》首次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等。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启始于2003年,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先后设立反洗钱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截至到2005年底,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90%以上的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近50%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实现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联网报送。经过三年多反洗钱工作的实践检验,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锻炼出一批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较强工作能力的反洗钱队伍,在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上为履行《反洗钱法》赋予的职责奠定了基础。《反洗钱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程序,严格执法,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分别在《证券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贷款通则》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律化,系统规定了这三项制度的内容。因此,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并且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反洗钱法》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这也是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趋势。为了确保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反洗钱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措施的同时,也非常注重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严格规定了有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调查和反洗钱刑事诉讼,明确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限定了临时冻结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并且对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肩负着《反洗钱法》赋予的重任,中国人民银行深感责任重大。为贯彻落实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反洗钱法》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尽快修改或制定与《反洗钱法》配套的反洗钱规章制度,细化《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法》落到实处。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在反洗钱工作中形成合力。组织和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全面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使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反洗钱法》的重要意义,自觉贯彻执行。扩大《反洗钱法》的宣传面,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水平,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工作,为《反洗钱法》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