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6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的85%,以下简称华垦公司)上报的有关该公司诉讼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现将 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2006年10月31日,华垦公司收到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华垦公司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原告)诉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诉称:原告世行贷款小规模肉牛发展项目,由农业部外经中心委托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被告中标,并于2003年5月23日与原告签定了小规模肉牛发展项目的供货合同(合同编号:NO.2003UMXH/8536A004CN)。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提供了履约保函后,合同于2003年6月25日生效。合同约定: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6个月,安装完工期为合同生效后12个月,每迟延履约1周,承担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合同价总计1861630.26美元,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比值为1:8.3。被告于2004年11月18日履行完合同,延误履行21周。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2条、专用条款16条约定,被告应承担合同履行误期违约金1616546元人民币。同时根据被告2004年2月16日承诺函内容,被告应支付我公司利息费用18904.9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如诉讼请求,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山西伦达肉类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合同履行误期违约金:1616546元人民币,承诺支付的利息费用计18904.9元,共计1635450.9元人民币。
    二、与案件相关的其它情况:
    早在2005年12月6日,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山西伦达肉牛工业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归还公司保证金150万元及罚息43.6万元;同时起诉山西省文水县杭城亨通食品有限公司和文水县财政局,要求其对退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见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目前,该诉讼尚在进行中。
    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