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香港国华银行)申请执行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6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公司于2006 年10 月31 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2004)普执委字第3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公司因此案被查封的位于汕头市二街区“金刚石城”大楼底层和夹层中心线以西及第七至十层全层、第六层西侧1342.2 平方米的房产以8467200 元拍卖成功。
    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