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改革从2000年就已开始,但至今公证机构的身份依然游离于“官”与“商”之间的灰色地带;我国首部《公证法》从今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之后公证机构却屡陷官司的泥沼。
公证处为何屡当被告
一份起诉书,使河北武安公证处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局。
由于对其出具的两份强制执行公证书有异议,日前,河北武安公证处被一纸诉状送上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河北武安公证处不仅被诉撤销相关公证书,而且还可能面临高达2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而在北京的西城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等多家法院,状告公证的案例也频频出现。
今年3月1日,中国首部《公证法》实施,并首次确立了公证处的民事主体地位。此后,很多公证机构便陷入了官司的泥沼。据专家分析,造成这一现状最本质的原因是:现阶段公证业是合作制试点、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三种体制并存,公证机关游离于“官”与“商”之间的“灰色地带”。正是这种“不官不商”的状态,让公证机关成为了被告席上的“常客”。
三份公证书,赔偿200万
河北武安公证处当上被告,源于其对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银达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武安市支行(下称“武安农行”)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进行的公证。
2001年5月31日,银达公司和武安农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2002年5月30日,银达公司因上述借款又与农行订立了《借款展期协议》。三份合同均在武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在公证书末尾写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05年11月22日,因银达公司未能及时还款,经武安农行申请,武安公证处出具了上述《公证书》,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武安农行据此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银达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据银达公司称,此举导致其正常业务陷入停顿,和客户已签的单子无法施工,待签的合同只能搁置,因此将武安公证处告到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强制执行公证书,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据了解,由于我国规范公证行为的相关法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的条款,而本案中三份债权文书上却没有这样的意思表达。因此,原先公证的内容是否包含强制执行的效力,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类似的纠纷,在全国各地频频上演。
“非营利机构”的赔偿难题
在之前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两名公证员因违法公证被判刑。而《公证法》实施的近几个月内,北京西城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等多家法院也都出现了状告公证的案例。
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状告公证处的一案例中,73岁的孙先生起诉说,1999年2月,海淀公证处依另一继承人申请作出的确认他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是在孙先生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神志不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持孙先生的签名申请办理的,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的起诉公证处的另一案例中,68岁的陆女士起诉说,几年前其他人假冒她的签字在西城公证处办理了房产公证。陆女士请求法院撤销该公证书,并要求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5458元。
由于《公证法》首次确立了公证处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公证法》实施8个月以来,各地法院先后发生多起类似的诉讼。这些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都涉及要求法院撤销公证书,或者既要求撤销公证书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但赔偿的钱从哪里出呢?根据今年实施的《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为过错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另一方面,《公证法》又规定,公证机关属于非营利机构。既“非营利”,钱又何来?
这些纠纷的背后,都涉及我国公证业的一个基本问题——公证机构与公证人员的身份该如何界定。
公证处的“身份困局”
公证机构的性质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热点争议话题。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2004年发生的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加快了公证立法的步伐。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公证法》颁布实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首次提出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引入“公证赔偿”制度。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公证法》将公证双方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但与此同时,《公证法》还是将公证机关定性为非营利机构。
“《公证法》对公证机关的定位还是非常模糊,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又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自相矛盾的。”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
而据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介绍,公证业从2000年开始处于改革的过渡阶段,目前有合作制试点、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行政科室三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并存。“公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定位确实是有点尴尬和模糊。”
《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在全国现有的3000多家公证处中,只有1365家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合作制试点。也就是说,改成自负盈亏事业单位的还不到二分之一。
而对于这些自负盈亏的单位,另一个问题是:过去,公证处作为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而现在,公证处改为民事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钱从哪里出?
现在,公证机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要想正常运转,就必须自己创收。而在创收的过程中,其公正性有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对于公证机构是否应该成为营利机构,业界莫衷一是。据司法部相关人士透露,司法部正在调研、总结《公证法》操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望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使《公证法》更有操作性。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