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资金初步核查结果为5.35亿元,具体占用数额仍在核查之中,且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已于2006年10月18日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经相关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也未在以前年度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予以及时披露,并将影响到以前年度定期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公司原董事长周山、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纪,现任董事长闫海清、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王海棠,现任董事勾迈,独立董事陈枝、徐云建、申富平,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宋文胜,现任监事韩连贵、周延龄、王和平、孙春建,未能尽到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的谨慎勤勉之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原董事会秘书、现任副总经理何胜利未能尽到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有的谨慎勤勉之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原董事长周山,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纪,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王海棠,原监事会主席、现任董事宋文胜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原董事、现任董事长闫海清,现任董事勾迈,独立董事陈枝、徐云建、申富平,现任监事韩连贵、周延龄、王和平、孙春建,原董事会秘书、现任副总经理何胜利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