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11月1日我公司收到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66号]。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执字第658号指定执行决定书的指定对我公司与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一案由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要求我公司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曾于2005年3月8日披露了长城国际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详情参见2005年3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二、2006年11月1日公司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66号],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此案作出裁决如下: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500万元及利息。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5,168元,由上诉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利息自2004年10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到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
    二、本案进展情况
    公司接到此执行通知后正在与债权方进行积极的协商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偿还金额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将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事项
    目前公司生产情况正常,此案对本公司经营运作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06年11月31日通知。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66号]。
    特此公告
     深圳和光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