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在北京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B680320628004401《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在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签署的一系列贷款合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 担保期限按照每笔贷款单独计算,即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上午在北京公司六楼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为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杨兴强
    经营范围:甲苯二异氰酸酯及其副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甲苯二异氰酸酯深加工,异氰酸酯和聚氨酯系列产品的开发及销售。
    公司为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其90.47%的股权。截止2006年9月30日,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总资产66321.98万元,负债42573.90万元,净资产23748.08万元,累计净利润580.17万元,无或有负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申请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按照每笔贷款单独计算,即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就此笔担保未采取反担保措施。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为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3%,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蓝星清洗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签署的《短期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