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获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修改完毕,修改稿已按有关程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修改完善后的《条例》在内容上分为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和监管体系三个部分,这次修改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建立允许债权人申请发债人破产还债的机制。
三部委“合力”
“三年来,发改委、央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债的改革和发展问题经常碰头和磋商。从结果来看,这种磋商的机制是有效的,最终对企业债的发展逐步达成了一些框架性的共识,也直接促成了条例修改稿的完成。”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从去年6月份开始,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央行金融市场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及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等部门就对企业债发展问题进行了分论题的探讨,形成了“备忘录”。
对于条例修改的指向,发改委金融财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完善发展框架看,企业债的发展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方面是要大力发展不同层次企业债交易市场,同时要培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发债企业的偿债意识。”
他指出,发展多层次企业债交易市场,一方面要允许众多的符合条件的债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另一方面要逐步开设柜台交易市场,为投资者提供变现和分散风险的渠道。
央行有关部门则是在对企业债发展的总体思路之下,着重对企业债引入到银行间市场等问题进行更多的研究。
央行金融市场司一份研究报告表示,在监管层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将企业债的发行和流通引入到银行间市场,甚至在银行间市场直接进行债券的发行。
“这在技术上已不存在任何问题,交易规则也可使用目前银行间市场国债、金融债的相关规则。至于对企业债额外的信息披露、评级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则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央行金融市场司有关人士说。
证监会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应取消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以利于企业债券的发展。同时,建立允许债权人申请发债企业破产还债的机制。
证监会有关人士建议,培育投资者企业债市场的风险意识可以分步走,首先有兑付风险的债券应面向机构发行,风险由其自担。
三大“框架”
“这次修改稿较原来有一些明显的突破,一是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债监管体系;二是对以往争论较多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是否要建立允许债权人申请发债人破产还债的机制,就得到了确定。”发改委有关人士在内部通报会上表示。
据记者了解,修改后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内容上分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和监管体系三大部分。
《条例》确定,发行市场的原则是要扩大企业债发行主体。既要继续支持具有投资级别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发行债券,也要支持从事其他行业的具有投资级别的企业发行债券,同时还要给非投资级别的中小企业一定的发行债券的空间;适当支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发行人民币企业债券并投资于中国的项目。同时,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债券。
交易环节方面,《条例》从投资主体、发行价格、品种创新三方面进行了“拓展”。《条例》确定,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增强机构投资者市场分析研究能力和管理风险能力;遵循价格与风险对称的规律,促进债券发行价格市场化,使发行价格充分反映企业的投资级别,覆盖风险。在品种创新方面,则提出了要“适度发展债券衍生品”。
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要求建立允许债权人申请发债人破产还债的机制,即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当债券可能出现兑付风险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发债企业破产还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条例》指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的品种主要有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未来要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改变目前企业债基本上是以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债的局面,丰富企业债品种。要遵循“由简到繁”、“先积累经验再铺开”的原则优先推出国债期货以及完善债券的远期交易,逐步推动我国债券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条例》的第三部分对企业债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梳理。
“我们的看法是,要以功能监管为核心,加强债券市场管理上的协调,提高债券市场管理效率。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债券市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央行金融市场司有关人士说。
据透露,对于监管体制,《条例》明确,要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追踪评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债券发行主体、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利益关联机构的正向激励机制等。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