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晓平
    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可以启动快速处理机制。这是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给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的内容之一。
    根据草案,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二是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三是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四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五是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六是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
    据悉,建立处理机制,是通过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由调解处理人员采用调解模式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调处机构可以由省级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调解模式是指由调处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的运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调处机构在调处保险合同纠纷时,既要遵循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要充分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调处机构受理的纠纷,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反悔的,不影响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据了解,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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