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11月1日起在深圳实施。《条例》要求,建筑项目在设计时就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否则不能开工建设。这部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将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建时向市主管部门申请认定,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条例还规定,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否则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条例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买房者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