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信息。与此同时,有媒体报道,财政部下一阶段工资改革重点为“限高、稳中、托低”,高收入人群的补贴将遭削减。
从国税总局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收入分配的思路可以大概看出目前中国社会收入的几个层面:其一,和谐的收入机制将是未来中国努力的目标;其二,通过税收二次调节高中低阶层的收入将成为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其三,目前有关方面最关注的少部分“富人”的过度收入,而这个高收入的富裕阶层的标准是年收入12万元。
问题是,为什么确定12万元这个标准?尤其是在目前国内征信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逼迫”这些人自动申报?如果他们不申报将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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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评判台
袁先生:效果不可知
出发点是好的,就是不知道在中国,有多少人会自行申报?如果没有严格的惩罚制度,估计没多少人会去报的,而且不知道12万元的起点是否合理,总之,这件事不是那么容易有效果的,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郝彬彬:注重高收入阶层的纳税状况
12万元,一个月一万,这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根据居民平均收入取一个倍数?如果我们单纯地讨论申报起点,意义不大。《办法》传达了一个信号:我国税收更加注重高收入阶层的纳税状况。这对平抑目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操作层面上,如何来保证这五种人自行申报呢?
丁先生:约束的只能是规规矩矩拿工资的人
年薪12万元在有些不发达地区看来,当然是高薪,但这种薪水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来看,其实就是辛辛苦苦上班的高级白领的所得。而许多跨国公司老总的工资肯定不是全部按工资来体现的,许多做生意的人的所得也不是那么容易查证的。这样一来,约束的大概只能是规规矩矩拿工资的人。
何若灵:起征点要合适,实施要强制
通过税收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已非常必要而紧迫。一个合理的税收制度如何体现“限高、稳中、托低”的精神,显然应设定一个合适的起征点,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维护国家法律和税收制度的权威。同时,国家税收制度还应该与国家福利制度联系起来,使税收真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钟小姐:配套措施不到位,出政策无用
中国现在连基本的收入资料库都没建立好,通过各种途径逃税的人比比皆是,现在又想让高薪收入的人自行纳税申报,谈何容易?如果其他相应配套措施不到位,光出政策是没有用的,“走路都还没学会,如何跑呢”?
◆沸点特稿
没有配套措施可能会形同虚设
李华芳
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申报相关信息。这一消息一露面就有质疑声传来,为什么是12万元,而不是更少或更多?这一标准的计算应该是根据城镇登记就业情况的总体工资水平计算而来,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既然有高收入者瞒报谎报的情形,那么登记在册的水平就不一定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尽管这个标准有待商榷,不过这一政策的取向倒是值得肯定。理由是纳税申报也可以让个人提出一些原本可以抵扣的项目,也就是说对个人而言以税收购买政府服务,那么有一些服务已经在别处获得,或者已经替代政府职能的,应该予以抵扣。比如说慈善捐款等。所以主动申报的好处是,避免这种重复。
不过既然自行申报的话,还是要考虑几个问题。即便不谈标准的问题,为何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实行统一自行申报。政府的理由当然可以是人手不足或者人工成本会很高,但这种借口在计算机技术革命之前还可以用来抵挡一阵。
还有问题:按照现有的部门利益分割局面,可能会要个人使用其他的身份认证来进行申报,这就要增加成本,迫使个人为政府低效率付费。这种情形很可能出现。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个人在不同的地区的收入,例如在上海与宁波两地均有收入,而户籍在宁波,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完全有可能瞒报其中一个地方的收入,以避免自己遭遇高税率。而现有的户籍格局使税务机关很难监管这种做法,因为在不同地方的收入是进当地的税务,当地与中央再进行分成。
当前的收入并不是用一个身份就能够直接监管的,而部门和地方各有如意算盘,因此尽管这一政策取向原本可以走得更远,目前也可能陷入僵局,变得形同虚设。也就是说先要落实一个可以监管的个人基本账户,类似于国外的社保卡号。需要带着走,比如你换城市工作或换单位工作,从上家到下家的转移要非常方便。这就意味着要切实执行个税自行申报制度,需要其他配套措施。
总之,个税自行申报虽用心良苦,但要落到实处,没有配套改革不行。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