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
实达科技")近日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越中院")送达的《民
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各一份,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诉被告实达科技有1726752.48元
人民币借款利息未归还纠纷(本金已归还),公司和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
公司(下称"东方龙马")作为原借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实达科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726752.48元(自
2003年9月3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06年8月16日止);并承担
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因原告实现权利所支付的费用;判令被告公司、东方龙
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确定于2006年11月21日在广越中院303法庭开庭。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就武
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告,下称:武汉分公司)诉公司下属安徽实
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实达")及公司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被告安徽实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武汉分公司货款
1602305元,并承担自2005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年计算);判令被告公司对被告安徽实达上
述还款义务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8022元,实际支
出费用3604元,合计21626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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