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地方政府要采用督促有关各方市场化重组、追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手段,确保占用资金得到清偿
    ○ 中国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
    ○ 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丽华 北京报道
    在距离年底清欠大限只剩50天的时间,中国证监会等八部委就上市公司清欠问题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清欠督导工作,逐家研究解决方案,逐一落实。 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的联合发布单位包括中国证监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
    《通知》指出,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目前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完成《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的大股东占用资金“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时间紧、任务重。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八部委将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清欠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通知》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应直接负责清欠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各部门,协同配合清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从维护当地金融环境的战略高度,采用督促有关各方市场化重组、追查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金和资产以及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等手段,确保占用资金得到清偿。对国有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动员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资金、资产来源,督促国有企业解决资金占用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抓住清欠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全力攻关,积极创新,综合运用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中国证监会要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定期曝光占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清欠完成情况专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公司的清欠督导工作,会同地方政府逐家研究解决方案,逐一落实。中国证监会将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不良信用记录通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展开全面清查,并限制其授信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有关涉及清欠工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进度。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在依法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支持清欠工作涉及的债务重组、信贷业务、解除担保等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查清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贷款、担保、信用证开证及票据贴现等情况。
    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清欠工作中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配合和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要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清欠工作所需的信息。各级海关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提请提供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进出口企业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和已作出司法结论或海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走私违规情况。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部署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中国证监会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查清占用原因、占用责任人及未完成清欠任务的责任人,并根据占用行为性质、占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对上市公司存在配合、掩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11月9日,沪深两市共有95家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金额合计255.7亿元,其中包括两家近期新增的资金占用公司。同去年年末相比,今年已有320家公司全部完成清欠,52家公司部分清欠,已清欠金额合计226.99亿元,清欠家数、清欠金额分别下降77%、50%。其中:沪市181家公司完成清欠,29家公司部分清欠,已清欠金额合计为131.14亿元,清偿比例为59%;深市139家公司完成清欠,23家公司部分清欠,已清欠金额95.85亿元,清偿比例为40%。另外,沪深两市完成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进入以资抵债、以股抵债过户程序的公司有17家,占用额合计17.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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