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但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郭觐)
《国际金融报》 (2006-11-13 第02版)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