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农委牵头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农业部等多部门历时3年多的起草、讨论和修改后,今年10月31日终于最后经全国人大三审通过。
农业部主抓该法制定的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郑文凯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介绍,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还从未有专门法律来保障农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和地位,它将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财经日报》:你能通俗地解释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的现实意义吗?
郑文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民产销活动的产前、产中、产后都有促进发展作用。合作之后,农民可以共同购买一些生产资料,比单个买便宜;按照标准,共同组织生产,对增收有保障;统一组织生产,能够在质量上有保证,有利于农产品品牌创收;可以通过统一的加工环节,增加利润,还可以做深度加工。
但是,这样的组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却因为地位的尴尬而受到发展制约,这部法律出台就是为了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前这样的组织没有明确定位,如果在社团登记,就不能经营;如果在企业登记,就要跟企业一样对待,没有优惠政策。
这部法律明确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的地位,并通过特殊扶持政策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同时,它也是有别于企业的一种特殊市场主体,不是像一般公司谁出钱多谁就说了算,而是一人一票、一户一票,保障农民平等享有利益权利。
也因为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殊的地位,所以要单独立法。事实上,人大的法律部门还把它列入《经济法》中,作为市场主体法中的一类。
《第一财经日报》:对目前普遍担心的村级龙头企业破产而给农民带来返贫风险的情况,该法会不会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郑文凯:这个法的确为规范村级龙头企业破产带给农民的返贫风险带来了一定解决空间。
从龙头企业来说,希望农户有一定组织形式,以便对产品质量、服务环节进行控制。从农户来说,跟企业单独打交道,也缺乏基本保障。
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一开始的公司+农户模式,逐渐过渡到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产业化经营合作社代表农民,和企业去沟通、联系和衔接。对于产业化公司来说,跟合作社组织打交道,不能像跟农户那样随意违背承诺,也是有约束作用的。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丰富了产业化链条,可以和农户之间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连接体,实现双方共赢。
《第一财经日报》:有专家表示:“融资难是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此次立法未能在农民信贷合作和融资等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因此对促进和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其作用和意义就相当有限。”你是怎样看待这一观点的?
郑文凯: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开会讨论“扶持”专章时都考虑了,当时还讲到在农村合作社中是不是提金融合作社。但后来认为,现在出台这样的政策还不成熟,因为农民在生产领域合作发展起来以后,还有很多问题。如果再管理资金,就更难了。
现在农民在生产方面,国家已经给予了政策支持,比如财政扶持,还有社会捐赠、社员出资等。下一步在金融信贷上也要给予扶持,比如金融部门会对专业合作社采取小额信贷扶持,还会在发展农业保险上给予一些支持。不过这都是以后的事,因为法律刚刚出来,这些配套政策还要逐步完善。
以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登记办法、还有有关资金支持方面的配套政策都应渐渐完善,这些措施的出台,应该会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所有这些具体问题不太可能,以后将是根据法律定位、意图制定辅助措施,让具体部门采取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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