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几个著名民营老板因涉案而被检调,有媒体再次对沉寂多时的民企“原罪”问题加以论述,认为可效仿上市公司支付对价形式对原罪进行赎买。
有趣的是其后又有一著名学者加入论战,洋洋洒洒数千言对前者进行驳斥。
首先,我想说的是,有罪则定罪,对似是而非的模糊“原罪”加以讨论是毫无意义的。其次,退一万步讲,如果“原罪”成立,那么真的能被赎买吗?
前者的观点是,由于制度设计问题,很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初期就存在比如欺诈、作假等问题,而通过股改对价方式对其以往的罪过进行了一次性的解决,民企解决“原罪”可效仿之。
他们认为,通过类似这样的制度安排就可以一次性解决民企“原罪”问题。从而结束对“原罪”的无休止的争论。
我非常赞同结束讨论“原罪”的观点,因为争论了这几年的民企“原罪”问题,让民营经济蒙上浅浅的灰色,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层面,由于争论不休导致很多企业家不敢做大或由于某种忧虑而让资金外流,负面影响十分明显。
伴随这一现象的是,以媒体揭秘的形式通过翻旧账,查案底,确确实实直接造成债务人切断资金链而迅速让一些当红企业崩溃。
这似乎成为一种规律:某一企业红了,那么离危险就越近了,特别是,当这个企业的性质为民营的时候。
其实,我是支持通过专业记者的“扒粪”行为,以纯粹专业视角和公共利益为前提进行的旧案重现。因为我们的法律不允许让任何违法人员逍遥法外。但是,如果是涉及这里所谓的“原罪”问题则应另当别论。
因为犯罪行为和某一历史背景下的灰色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
据我所知,按一些人所说的民企“原罪”指的是那些由于制度不完善而法无禁止的情形下积累财富的过程。是在法律灰色地带成长起来的现象,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钻空子,走边缘地带并不构成犯罪。法无禁止的时候,要看的是当时的历史背景。
如果非要承认那是“原罪”,就能通过一种机制来赎买吗?如果持“原罪”论者的前提是因为涉嫌妨碍社会公平而有“罪”,那么,赎买行为本身是否是对论者所坚持的公平社会秩序的嘲讽?用金钱抵罪,看似合理,却不合法。
很显然,在任何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问题用今天的方式加以解决其成本将是巨大而不可测量的,更有可能引发新的“历史问题”。上市公司可向投资者对价支付,而民企所谓的“原罪”而要进行某种赎买则有些荒唐:向谁赎买?如何度量?如果假设是赎买方为整体社会的话。
由此,关于“原罪”问题的探讨其实可以就此打住。旧案须查,而在似是而非的命题上,过多的纠缠除了吸引眼球外,并无其他意义。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