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京报记者]我注意到在新《条例》当中,关于外资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银监会要求他们唯一股东或者是控股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 而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目前主要的中外合资银行很多的股东是一些东南亚实业机构,包括像国内银行的深发展控股股东是一个投资基金。规定它的控股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条例》当中要求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控股或者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这一点正是基于商业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高风险的金融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股东资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和良好的风险管控。同时也必须有效地控制股东和银行内部的关联交易。你刚才提到,目前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当中,有些股东,甚至是很大的股东不是商业银行,这个情况是存在的。但我刚才已经讲到,投资入股的这种行为,首先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其次,作为中资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也应该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它必须给所投资的银行带来先进的理念,先进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能力。否则,只能作为财务投资者而不能作为战略投资者。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