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对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诉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郑百文)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全额赔偿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认为,此案中,河南高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在迄今为止的证券民事赔偿判决中是绝无仅有的。他认为郑百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维权活动取得了胜利,由郑百文事件引起的诉讼至此也告一个段落,郑百文也将成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史上的历史坐标。
“唯一感到困惑的是,像郑百文这样影响很大、权益受损人数众多的案件,竟然起诉者这么少。”宋一欣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相信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绝对不止这个数字。
2003年8月,这三位投资者分别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三联商社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05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索赔总金额超过17万元。在上诉规定的时间内,三联商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因素。(常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