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专稿: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郑永年近日在媒体撰文说,随着“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到中国党的主要政治议程,收入分配也再次成为中国大陆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原因很简单,收入差异过大(无论是社会群体之间,还是地区之间),并且还没有改善的迹象,这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新加坡《联合早报》14日刊发了郑永年的文章,题为《中国收入分配的制度缺陷》。>>>>>我来说两句
详细摘要如下:
中共六中全会之后,有关方面正在想方设法采取有效的举措来改善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况。例如政府开始重视“特殊利益集团”的问题和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如农村医疗体制建设)等。但在政策讨论方面,主轴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在“和谐社会”建设的概念中,外界得到的印象是政府要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一个主动的角色。但落实到目前的政策讨论层面,除了侧重政府要强调二次分配之外,“市场”仍然是政策话语的核心。
一些所谓的主流经济学家或者说教科书式的经济学家仍然真诚相信市场机制能够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在主流政策话语里,收入分配差异没有得到改善的主要原因是市场机制没有完善。似乎只要市场机制完善了,收入分配自然能够得到改善。
一次分配存在问题
笔者还是认为收入差异的主要问题出在一次和二次分配上,尤其是一次分配上。一次分配在根本上出了问题,二次分配就会显得无可奈何,更不用说是所谓的三次分配了。
不难发现中国一次分配的毛病在哪里。在城市,无论是工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极其低下。国家可收税的账面工资收入过于低下,低得使人不敢相信。而在城市打工的一亿多农民工则是没有任何最低工资保证的。农村则更不用说了。
没有人会相信生活在城市的、具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各个社会群体,能够依靠低下的账面工资收入得以生存。补救之道就是存在一个游离于国家税收体制之外的“自行”分配制度。就是说,对很多城市居民来说,实际收入大大多于名义工资收入。
实际收入和名义工资收入之间的差异少则数倍,多则几十倍。如果比较一下一个在外资企业工人和一个在本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工作的工人或者一个在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单就可以知道。
外资企业的工资单可能是该工人的全部工资,但本土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工资单则只是名义工资。对后者来说,绝大多数收入是通过各种名义的“补贴”“奖励”和“红包”等等进账的。
这种分配方式很难说是一次分配,而是变相的二次分配,它的分配主体不是国家,而是单位。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灰色收入”。这种分配方式导致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首先当然是收入差异。这种二次分配更多的是由单位自行决定,根本不会考虑到分配的外在影响。垄断企业就是这种情况,教学科研机构也是如此。其次,这种分配是腐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源。在进行这种分配时,毫无规章。权力、政治和社会关系可以决定收入分配的多少。实际上,收入差异和腐败这两者经常是一体的。第三,这种分配机制的另外一个严重结果是国家的税基缩小。各个单位的自行收入再分配很多场合都是逃避税收的一个机制。
加强政府有效干预
更令人担心的是,这种游离于体制之外的收入分配机制很难加以纠正。各单位和地方的掌权者是这种分配的最大受惠者,他们往往通过这种分配方式为自己获得利益。即使在公共政策讨论上,这种机制也是得到保护的,因为能够主导公共政策讨论的学者或者政府人士本身也是这种灵活分配机制的受惠者。从表面看,这种机制似乎通过收入差异的扩大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增加经济效率。但实际上则不然,甚至相反。这种变相的二次分配既不是为了效率,更没有社会公正的含义。
在国民经济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次分配必须能够实现基本的社会公平。所谓的效率是实现基本社会公平上的效率,否则就会是效率的反面。一次分配没能提供基本的社会公平,变相的二次分配更是加深了中国分配制度的不公平性。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税收和财政制度而进行的二次分配就很难纠正收入分配差异状况。
中国一些经济学者的基本错误就在于把西方经济学上一些基本“知识建构”,如“效率”和“市场”看成是实际经济体的运作。如果政府只是在市场失败之后才干预经济,那么为时已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效率还是市场,都是政府干预的结果。
在西方,政治权力一直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因素。废除农奴制和奴隶制是政治干预的结果;推倒城堡建立统一的国家市场是政治干预的结果;反垄断是政治干预的结果;公正的工资水平和工人阶级的组织化与工会的作用分不开。
所有这些都是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是经济效率的制度保证,但所有这些绝对不是资本本身运作的结果。只有到了自由派经济学教科书,政治和经济的因素才被分离开来。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要改善每况愈下的收入分配,就有必要对一次分配进行有效干预。除了通过税收和财政的二次分配,政府在一次分配上要做的事情有很多,并且会比在二次分配上下工夫更有效。为什么企业主强行压制工人的工资呢?为什么最低工资制度流于形式呢?因为地区发展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制度可遵循,但为什么不可以要求各个地方根据本地的情况来制定一个地方性最低工资制度呢?代表人民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制定和实施地方最低工资制度过程中为什么不可以发挥作用呢?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