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与被告上海申茂房地产
有限公司(公司控股80%的子公司,下称:申茂房产)签定了《借款协议书》,申
茂房产向公司借款人民币47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息为国家同期
银行利息另加1%。 协议约定,申茂房产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利
息,但申茂房产至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公司请求依法判决申茂房产归还借款
4780万元及利息101.97万元(以实际支付日期为准)。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请求冻结申茂房产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及权益。
    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和15日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
书和有关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法院已查封了申茂房产名下位于上海
市江宁路332号2层A、3层、4层的房产和位于上海市新闸路1136弄1号1302室的
房产,目前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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