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指标,可以根据外资银行转制以后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等。
    “具体的宽限期时间多长,将会在即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公告中找到答案。”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说。
    王兆星认为,这种宽限期的安排,既考虑了对转制后的外资银行应该实行国民待遇,应该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同时也考虑了外资银行转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情况。 |